“訂金”“定金” 差別大

導讀:
案情:趙某與王某訂立一加工承攬合同,約定:“趙某定做皮鞋一雙,價格為500元,趙某交付定金50元整,若將來趙某不交付價款,則50元沒收;若王某不能依約交付皮鞋,雙倍返還定金100元。趙某與王某的約定中,50元為定金,若主張該50元為定金,應堅持“名實并舉”,不僅要求“定金”用詞正確,而且應有相應定金罰則與內容,名與實一致,才能認定為定金。認定“定金”或者是“訂金”,不應拘泥于雙方的用詞,而重在看雙方的真實意思。那么“訂金”“定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趙某與王某訂立一加工承攬合同,約定:“趙某定做皮鞋一雙,價格為500元,趙某交付定金50元整,若將來趙某不交付價款,則50元沒收;若王某不能依約交付皮鞋,雙倍返還定金100元。趙某與王某的約定中,50元為定金,若主張該50元為定金,應堅持“名實并舉”,不僅要求“定金”用詞正確,而且應有相應定金罰則與內容,名與實一致,才能認定為定金。認定“定金”或者是“訂金”,不應拘泥于雙方的用詞,而重在看雙方的真實意思。關于“訂金”“定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趙某與王某訂立一加工承攬合同,約定:“趙某定做皮鞋一雙,價格為500元,趙某交付定金50元整,若將來趙某不交付價款,則50元沒收;若王某不能依約交付皮鞋,雙倍返還定金100元。”后來,王某未能按照約定作成該雙皮鞋,趙某要求王某返還100元,王某不允,稱只能返還50元,本案中50元是定金還是定金,王某應返還多少錢?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50元是訂金,王某應返還50元。趙某與王某的約定中,50元為定金,若主張該50元為定金,應堅持“名實并舉”,不僅要求“定金”用詞正確,而且應有相應定金罰則與內容,名與實一致,才能認定為定金。故本案中不應認定為定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50元是定金,王某應返還100元。認定“定金”或者是“訂金”,不應拘泥于雙方的用詞,而重在看雙方的真實意思。本案中雙方的真實意思表明該50元為定金。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若當事人在合同重使用了定金,保證金字眼,同時規定有定金性質的,應以雙方表示的真實意思為準,不能僅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用詞,本案中趙某與王某雖在合同中寫到50元為訂金,但依其后的詳細約定可知,該50元具有定金性質,故本案中王某應返還100元。
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談 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