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導讀: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使債的形成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料的變化,致原債的關系顯失公平時,雙方應變更債的內容,重新協調雙方利益,達到新的平衡。情勢變更原則的確立在于追求公平和正義,故不得濫用該原則。那么如何理解《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使債的形成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料的變化,致原債的關系顯失公平時,雙方應變更債的內容,重新協調雙方利益,達到新的平衡。情勢變更原則的確立在于追求公平和正義,故不得濫用該原則。關于如何理解《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理解《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上述規定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的體現。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使債的形成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料的變化,致原債的關系顯失公平時,雙方應變更債的內容,重新協調雙方利益,達到新的平衡。因情勢變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確立在于追求公平和正義,故不得濫用該原則。援引其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如下條件:(1)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主要表現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如稅收的增減直接影響了產品的成本;(2)情勢的變更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所致,如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戰爭、國家經濟調整等;(3)情勢的變更未為當事人所預料,也不能為當事人所預料;(4)情勢的變更發生在勞動合同關系產生之后、消滅以前;(5)情勢的變更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將顯失公平;(6)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