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導讀:
”根據該項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按合同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不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分立而解除,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企業合并不可以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如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經協商又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的規定,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原勞動合同。那么企業合并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該項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按合同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不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分立而解除,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企業合并不可以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如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經協商又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的規定,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原勞動合同。關于企業合并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能。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該項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按合同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如果要解除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了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則解除行為成立,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則解除行為不能成立。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不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分立而解除,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企業合并不可以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當然,用人單位在合并、分立后履行原勞動合同發生困難的,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協商變更或協商解除。如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經協商又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的規定,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原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