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和因工傷殘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導讀:
李先生認為企業不能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按照規定企業還應發放本人傷殘津貼,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李先生發生工傷并鑒定為因工傷殘六級,在李先生本人不同意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保留與李先生的勞動關系,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那么能否和因工傷殘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先生認為企業不能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按照規定企業還應發放本人傷殘津貼,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李先生發生工傷并鑒定為因工傷殘六級,在李先生本人不同意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保留與李先生的勞動關系,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關于能否和因工傷殘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先生于1994年進入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期限至2008年2月的勞動合同,2007年4月,李先生在駕駛電瓶車上班途中與一輛大客車相撞,致使李先生重傷。該事故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六級。李先生受傷后一直進行治療至今。2008年2月,企業以李先生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李先生終止勞動關系。李先生認為企業不能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由此李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企業恢復與其的勞動關系,并按規定發放傷殘津貼。
庭審答辯
庭審中,李先生稱,2007年4月,本人在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并鑒定為因工傷殘六級,在身心上已受到折磨,現在企業又要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實在是不盡情理。按照規定企業還應發放本人傷殘津貼,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企業則認為,李先生的工傷已經按規定作出賠償,現在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且企業也愿意按規定賠償李先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并沒有違反有關規定。故不同意與李先生恢復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李先生發生工傷并鑒定為因工傷殘六級,在李先生本人不同意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保留與李先生的勞動關系,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并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如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最后,在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單位同意按規定與李某恢復勞動關系并按規定支付傷殘津貼。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企業與因工傷殘的勞動者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1、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顯然,本案中李先生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中第二種情況,如李先生提出愿意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李先生不愿意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企業應保留雙方勞動關系,為李先生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應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