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勞動者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原已解除的勞動關系?

導讀:
對于上述部門規章中“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理解,應指的是勞動者被判犯罪,后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行為均發生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立法對《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后被錯判的情形未有規定,我們認為,企業應恢復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恢復其原工資待遇,或根據實際情況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內容。至于勞動者因被錯誤判決而造成的在押期間收入損失應當屬于國家賠償的內容,不應再由企業負擔。那么如何處理勞動者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原已解除的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上述部門規章中“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理解,應指的是勞動者被判犯罪,后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行為均發生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立法對《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后被錯判的情形未有規定,我們認為,企業應恢復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恢復其原工資待遇,或根據實際情況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內容。至于勞動者因被錯誤判決而造成的在押期間收入損失應當屬于國家賠償的內容,不應再由企業負擔。關于如何處理勞動者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原已解除的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處理勞動者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原已解除的勞動關系?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是否應恢復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7〕40號)規定:關于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企業是否應與其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工資問題,我們認為,職工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如企業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應恢復與該職工的勞動關系,并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給天津市勞動局的復文》(勞人薪局〔1985〕第12號)的規定,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并補發在押期間的工資。對于上述部門規章中“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理解,應指的是勞動者被判犯罪,后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行為均發生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立法對《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后被錯判的情形未有規定,我們認為,企業應恢復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恢復其原工資待遇,或根據實際情況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內容。至于勞動者因被錯誤判決而造成的在押期間收入損失應當屬于國家賠償的內容,不應再由企業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