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系或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有無效力?

導讀:
在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致使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系或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有無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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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系或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有無效力?
在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致使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