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第14條超過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本人簽字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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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簽訂后是否必然生效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后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簽字后生效。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離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進行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是其中需要攜帶的文書材料。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那么離婚協議簽訂后是否必然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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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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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新入職員工也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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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約定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僅僅需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風險,還白白“浪費”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那么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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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密協議不是本人簽字是否有效也有法律效力保密義務產生于知悉秘密而不是簽定保密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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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的生效時間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般應從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體上簽字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生效日期以什么為準法律主觀:勞動合同生效日期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勞動合同生效日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當事人就訴諸法律關系特定時間生效調整或者變更作出明文協議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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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那么淺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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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是指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這項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企業的利益,但它同時限制了工人的擇業自由。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也不具有約束力。同時,如果單純限制勞動者的競爭活動,而不對勞動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對價補償,必然會剝奪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與生存發展權,因此,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條款規定的義務,就有權獲得相應的合理的補償費。那么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經濟補償費或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費的,該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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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解雇用人單位是否支付補償金,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勞動工傷,法律知識大律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線律師咨詢、在線委托律師等服務。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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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續簽勞動合同附加簽承諾書是否有效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附加簽訂的承諾書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則有效違反法律規定則無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續簽勞動合同附加簽承諾書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下文做了具體解釋。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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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合同履行6個月后,公司查實到劉某的學歷證明系偽造,遂通知劉某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劉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確定勞動合同有效,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司未與核實其過錯在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現公司以假文憑為由,解除其合同顯然違反合同約定,因此,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法規定,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那么勞動者持假文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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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即標準時間工作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不定時工作制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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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密協議只簽字沒蓋章是否有效如有雙方簽名有效只有單方簽名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要注意這些事情。二是要求支付保密費用不論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保密還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競業禁止期限內的保密均應要求企業支付保密費用以及支付方式。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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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人梁某在一家單位工作22年,卻被單位告知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而梁某則認為單位應當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與梁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京水公司于是起訴至法院,認為梁某在該公司服務不滿10年,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法院經審理認為,京水公司無法證明水利工程總隊已經與梁某解除勞動關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京水公司應當與梁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工作10年以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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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但是用人單位仍對于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負有舉證責任。”此謂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那么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不能索要的4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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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現狀:為什么企業越做越累? 人工成本年年漲,但人效反而下降? 部門扯皮嚴重,30%時間浪費在流程內耗? 固定成本居高不下,利潤被一點點蠶食? 根本原因:你的企業結構還停留在“農耕時代”! 降本增效的終極解法:結構性革命 (不是裁員砍預算,而是重構底層邏輯!) 你是否有想改變現狀卻無從下手的窘境?你是否也想做到做企業不那么累?聯系我們,作為專為企業發展服務的專業團隊,助力你的企業轉型升級、破局增長。
??【婚前必修課|情侶同居必看的4個財產規劃建議】別讓愛情輸給現實! "房租AA還是他全包?" "一起買的沙發分手怎么分?" "戀愛腦上頭時,如何守住錢包?" 沒有規劃的「甜蜜同居」可能變成「撕逼導火索」 ??【聰明人的4個同居理財法則】 1?? 日常開銷:設立"愛情小金庫" ???? 每人每月轉固定金額到共同賬戶(建議工資5-10%) ???? 房租/水電/日用品都從這里扣 ???? 推薦支付寶"荷包"功能,隨時查看余額 2?? 大額消費:簽訂"物品歸屬備忘錄" ?? 冰箱/家電等共同購買物品: ? 記錄出資比例(微信轉賬別刪!) ? 約定分手處理方式(折價補償/帶走) ? 忌口頭承諾!截圖保存聊天記錄 3?? 親密轉賬:巧用備注防糾紛 ?? 520/1314等特殊金額 = 法律默認贈與 ?? 大額轉賬務必備注: "XX暫時周轉"或"共同買房基金" 4?? 終極保護:簽署同居財產協議 ?? 財產歸屬 ?? 債務承擔 ?? 分手補償 ?? 隱私條款 ???? 一份協議,讓感情更純粹! ? 最后想說: 談錢不傷感情,模糊的金錢觀才最致命 清醒規劃不是算計,是對愛情最大的誠意 ?? 愿所有真心都不被金錢辜負~
復婚后呢?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當然有效,離婚期間所購定的房產不會因為復婚就轉變為共同財產,雙方呢?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歸屬為另外一方了,那么再婚的話也算那個人的個人財產了。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小律師關注我,讓我們更懂法律。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