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的情況

導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一)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破產、關閉、停業、轉行或解散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那么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的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一)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破產、關閉、停業、轉行或解散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關于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的情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一)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關閉、停業、轉行或解散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