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給離職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條款不具約束力

導讀:
離職員工不服,以自己未能享受經濟補償為由將老東家告上法院。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焦先生敗訴,須向公司支付10萬元違約金。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判決焦先生不予支付被告公司違約金10萬元。故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針對本案而言,被告既沒有在原告離開崗位后給予經濟補償,而且也沒有按最低工資標準發足工資,所以其堅持要求原告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那么未給離職者經濟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職員工不服,以自己未能享受經濟補償為由將老東家告上法院。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焦先生敗訴,須向公司支付10萬元違約金。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判決焦先生不予支付被告公司違約金10萬元。故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針對本案而言,被告既沒有在原告離開崗位后給予經濟補償,而且也沒有按最低工資標準發足工資,所以其堅持要求原告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未給離職者經濟補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南京一離職員工勝訴免付10萬元違約金
公司以離職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商業秘密遭受侵犯為由,申請仲裁裁定離職員工支付10萬元違約金。離職員工不服,以自己未能享受經濟補償為由將老東家告上法院。8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獲得支持。
現年45歲的焦先生原為南京某船舶配套公司產品銷售業務員。2003年9月,妻子宋女士下崗后與丈夫各出15萬元,成立了一家船舶設備公司,從事船舶配件、電線、電纜、船用導航等產品的經營,宋女士擔任法定代表人。根據該公司2005年度年檢報告資料顯示,其稅后凈利潤僅為19323.19元。
2004年8月23日,焦先生因身體原因與船舶配套公司簽訂離崗休養協議,協議約定,在焦先生離崗休養至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期間,公司每月發給其234元,并要從中扣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不夠扣繳的部分由焦先生自己承擔。次日,雙方又補簽勞動合同書,約定:遺失、泄露、轉讓本公司任何資料,應賠償本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員工退休后,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的生產、銷售、技術等任何工作,否則賠償本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員工離開本公司兩年內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的生產、技術、銷售等工作,否則賠償本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今年2月,船舶配套公司收到一家研究所發來的船舶配套產品合同傳真件,方知焦先生代表自家公司銷售了與本公司同類的產品,認定焦先生違反了關于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的約定,于是申請仲裁。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焦先生敗訴,須向公司支付10萬元違約金。焦先生不服,告上法院。
案件審理中,原告提交其在中國銀行的交易查詢記錄,證明在離崗后扣除相關保險費用,其每月實際工資收入為49.99元至23.22元不等,且今年2月份后,被告已停發原告工資。原告與其妻每月工資收入共103.22元,無法維持生活。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應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判決焦先生不予支付被告公司違約金10萬元。
法官說法
此案主審法官張瑞強介紹說,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條款,但是,雙方并未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同時約定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被告作為用人單位給予原告經濟補償。故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直至原告起訴時止,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仍具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被告在“離崗休養協議書”中所作出的每月發給原告234元的約定標準,低于2004年本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每月620元的80%。因此,該約定違反了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
如今,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一些用人單位為維護自身的利益,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設立競業限制條款并不為過,問題是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也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確保離職員工的利益。一個人按競業限制放棄自己最熟悉的工作,自然是要遭受經濟損失的,原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約定的時限內若不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顯然沒有理由阻止別人重操舊業。針對本案而言,被告既沒有在原告離開崗位后給予經濟補償,而且也沒有按最低工資標準發足工資,所以其堅持要求原告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以原告投資設立的公司及代表該公司與某研究所簽訂購銷船用插頭合同為由,要求原告給付10萬元違約金,法院自然不予支持。
李自慶 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