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后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導讀: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醫生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后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1、醫生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在解除勞動合同后,需要按照約定在規定期限內不從事具有競爭性質的工作,在此期間可以按月獲得原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
2、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醫生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后解除合同補償怎樣算
1、醫生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后解除合同后,用人單位需要按照醫生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2、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