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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補償金,但依法約定了其他事項的,該條款有效,雙方可以及時進行補充。在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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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辭職自由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勞動者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能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那么排除或限制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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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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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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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不合理的合同條款是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的。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生效。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咨詢,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事情的整個經過,您也可以在平臺點擊【電話咨詢】致電,專業人員幫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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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個問題是競業限制的補償問題。對于某些人來說,不在同類用人單位工作意味無事可做,也意味著無錢可賺,因此競業限制條款可能使他們斷了生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只要求員工負競業限制的義務,而不肯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則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平等,這一類條款將被判定為無效,員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那么約定競業限制,卻沒有約定補償,這樣的條款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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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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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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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約定經濟補償金但依法約定了其他條款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可以及時將補償金條款補充進去。在未補充時如果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有權要求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人員只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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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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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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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方式來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后要求解除。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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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例:張女士于2005年進入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并任部門主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從張女士離職之日起開始計算競業限制補償金。張女士認為公司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張女士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先,自己不需要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所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那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影響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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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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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勞動法從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規定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行使權利的現實性。《勞動法》不附加任何條件地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無疑認同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任意單方解除合同行為的合法性,而用人單位如打算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卻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幾種特定的情況下,否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論如何限制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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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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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在試用期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一般有效。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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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就因為勞動合同僅約定競業限制期限而未約定補償費用標準及措施,兩年多來,老陳與其原來所在的公司連續打了五場官司,直到近日才拿到一筆經濟補償金。由于兩級法院均認為該公司的做法無過錯,老陳不得不單獨就經濟補償金一事再打兩場官司,才把所有疑問全部解除。后因老陳反對公司新制定的銷售政策,被公司解除職務。老陳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決。老陳再次提出勞動仲裁,并認為根據法院生效判決,雙方所簽勞動合同第36條有效,可另行協商競業限制的補償問題。那么約定競業限制期不提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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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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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你問的是不是勞動合同期滿后競業條款的效力問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合同約定的競業條款繼續有效。但是,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單位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并且,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那么勞動合同解除后競業限制的期限為兩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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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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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并非永久有效的。當事人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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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全文)
內容: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一年后,錢中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公司為了保護其商業秘密,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其實這有些企業既約定競業限制又約定脫密措施,認為這樣能更好地保護企業權益。在本案中,公司既規定了兩年的競業限制,同時又規定了提前六個月通知的脫密措施,這屬于對錢中華自主擇業權的雙重限制,應該說這樣的限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有關技術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非法限制職工的正當流動,協議條款所確定的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那么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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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在競業限制期間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該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者違約的,用人單位依法要求解除;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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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競業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_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確定
內容: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
陳明月律師
2022.05.1168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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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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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一段時間內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競業禁止條款只寫如果員工違法條款那么將按公司損失賠償,具體怎么賠償沒有寫。沒有明確寫競業禁止期限,人事口頭說解除合同時再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可以的。離職的時候,可以重新簽訂競業限制合同。那么顧問合同中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2022.01.1086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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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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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生效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中止后,競業限制的當事人不能到規定的企業工作。那么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2022.01.1145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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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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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崔玉君律師
2022.04.16872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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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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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立即解除;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其他。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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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系或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有無效力?
內容:在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致使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系或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有無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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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單位發出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意向,并與勞動者依法協商一致后簽約的,該協議有效。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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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經濟補償費或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費的,該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
內容: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是指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這項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企業的利益,但它同時限制了工人的擇業自由。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也不具有約束力。同時,如果單純限制勞動者的競爭活動,而不對勞動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對價補償,必然會剝奪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與生存發展權,因此,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條款規定的義務,就有權獲得相應的合理的補償費。那么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經濟補償費或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費的,該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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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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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辦法: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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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內沒有約定經濟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
內容:勞動合同期內的競業限制義務是勞動者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盡的義務,其勞動合同期內的工資報酬如無特別約定應視為包含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的應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故勞動合同期內未約定補償標準的競業限制條款有效。那么勞動合同期內沒有約定經濟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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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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