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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全文)

張嘉娛律師2022.01.10726人閱讀
導讀:

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一年后,錢中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公司為了保護其商業秘密,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其實這有些企業既約定競業限制又約定脫密措施,認為這樣能更好地保護企業權益。在本案中,公司既規定了兩年的競業限制,同時又規定了提前六個月通知的脫密措施,這屬于對錢中華自主擇業權的雙重限制,應該說這樣的限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有關技術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非法限制職工的正當流動,協議條款所確定的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那么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一年后,錢中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公司為了保護其商業秘密,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其實這有些企業既約定競業限制又約定脫密措施,認為這樣能更好地保護企業權益。在本案中,公司既規定了兩年的競業限制,同時又規定了提前六個月通知的脫密措施,這屬于對錢中華自主擇業權的雙重限制,應該說這樣的限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有關技術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非法限制職工的正當流動,協議條款所確定的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全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提示】

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

【案情】

錢中華系北京某軟件開發公司職員,手中掌握著公司的一大批軟件數據。公司2002年3月在與錢中華簽訂勞動合同時還簽有保密協議,約定:錢中華在職期間應嚴格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向公司外任何人員泄露,如有違反,將承擔違約責任;錢中華如要解除合同離開公司,則必須提前6個月通知公司,公司將采取相應的防泄密措施;錢中華應在離開后兩年內不得前往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作為補償,公司在合同結束時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費。一年后,錢中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同意錢中華的要求,但同時要求她繼續上班6個月后才能離開公司。2003年9月,錢中華在又上了6個月班后離開了公司,但公司警告她離開后兩年內不得前往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錢中華認為她已經給了公司6個月的脫密時間,公司就不應該再限制她離開公司后的就業選擇。但公司認為既然雙方已經簽訂了保密協議,就應當按照當初協議的規定履行。于是,錢中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公司為了保護其商業秘密,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但約定提前通知期的做法屬于脫密措施,脫密措施和競業限制作為限制勞動者擇業權的條款,只能選擇一種,不能同時適用。

【案例分析】

其實這有些企業既約定競業限制又約定脫密措施,認為這樣能更好地保護企業權益。其實這違反了基本的勞動法律原則,過分限制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資雙方處在了一種不對等、不公平的地位,自然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

自主擇業權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它保證了勞動者能夠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選擇勞動對象。然而,如果對權利的限制超過了必要的尺度,那么實際上就構成了對權利的侵犯。在本案中,公司既規定了兩年的競業限制,同時又規定了提前六個月通知的脫密措施,這屬于對錢中華自主擇業權的雙重限制,應該說這樣的限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律師提示】

保密協議可以與勞動聘用合同訂立為一個合同,也可以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合訂為一個合同,還可以單獨簽訂。有關技術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非法限制職工的正當流動,協議條款所確定的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合同法》第24、37條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 【投訴】 功能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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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補償金,但依法約定了其他事項的,該條款有效,雙方可以及時進行補充。在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約定競業限制,卻沒有約定補償,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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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學瑞

    約定競業限制,卻沒有約定補償,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內容:第一個問題是競業限制的補償問題。對于某些人來說,不在同類用人單位工作意味無事可做,也意味著無錢可賺,因此競業限制條款可能使他們斷了生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只要求員工負競業限制的義務,而不肯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則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平等,這一類條款將被判定為無效,員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那么約定競業限制,卻沒有約定補償,這樣的條款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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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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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生能否規定競業限制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周春花

    醫生能否規定競業限制

    內容: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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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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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并非永久有效的。當事人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淺談什么是競業禁止協議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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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旭

    淺談什么是競業禁止協議

    內容:用人單位采取競業禁止措施的基本方法是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競業禁止條款,或者在保密合同中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或者單方制定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從而約束勞動者,以保護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受侵犯。一般認為,競業禁止協議限制了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和擇業自主權。因此,對于競業禁止協議的生效條件必須加以嚴格的限制,原則上必須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謂合法性是指競業禁止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所謂合理性是指協議約定的內容對受限制的義務人和施加限制的權利人應平等互利、公平合理。那么淺談什么是競業禁止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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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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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還有效嗎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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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一凡

    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還有效嗎

    內容: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生效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中止后,競業限制的當事人不能到規定的企業工作。那么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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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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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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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無效。如果協議中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來按月支付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經濟補償費或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費的,該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

    許瑞林律師

    許瑞林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經濟補償費或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費的,該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

    內容: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是指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這項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企業的利益,但它同時限制了工人的擇業自由。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也不具有約束力。同時,如果單純限制勞動者的競爭活動,而不對勞動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對價補償,必然會剝奪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與生存發展權,因此,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條款規定的義務,就有權獲得相應的合理的補償費。那么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經濟補償費或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費的,該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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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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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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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辦法: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顧問合同中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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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顧問合同中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內容: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一段時間內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競業禁止條款只寫如果員工違法條款那么將按公司損失賠償,具體怎么賠償沒有寫。沒有明確寫競業禁止期限,人事口頭說解除合同時再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可以的。離職的時候,可以重新簽訂競業限制合同。那么顧問合同中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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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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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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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及措施是什么?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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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及措施是什么?

    內容:國家嚴格限制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限制延長工作的時間。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限制審批權限,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的審批權限,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確定。勞動法明文規定,嚴格制止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隨意或者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那么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及措施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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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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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單位發出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意向,并與勞動者依法協商一致后簽約的,該協議有效。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競業限制有什么規定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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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夢云

    競業限制有什么規定

    內容:競業限制是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的制度。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經濟補償是不可少的。超過三年的競業限制約定,超過部分無效。脫密期與競業限制都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對勞動者的權利作了較大限制,故不能同時使用?;氐桨咐?,由于小王的單位發放競業限制方式不規范,因此是否需要履行限制義務還不一定。那么競業限制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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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協議只簽字沒蓋章是否有效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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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清琴

    保密協議只簽字沒蓋章是否有效

    內容:保密協議只簽字沒蓋章是否有效如有雙方簽名有效只有單方簽名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要注意這些事情。二是要求支付保密費用不論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保密還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競業禁止期限內的保密均應要求企業支付保密費用以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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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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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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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約定經濟補償金但依法約定了其他條款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可以及時將補償金條款補充進去。在未補充時如果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有權要求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人員只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用人單位在制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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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用人單位在制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

    內容:只有實際接觸、了解或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獨特經營模式、生產方法的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才應被確定為競業限制義務主體。尤其對勞動者創造并享有的知識產權,不能單純作為單位的商業秘密,而應雙方協商,確定歸屬,不具有可保利益而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三是限制從事的競爭性行業或單位及限制從業的地域應在合同中列出,限制從業的范圍越窄,競業限制條款越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那么用人單位在制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2022.01.10445人收看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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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競業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_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確定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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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蕓

    沒有競業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_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確定

    內容: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

    張蕓律師
    2022.05.11621人收看
  •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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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如何限制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張嘉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張嘉娛

    論如何限制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內容:《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勞動法從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規定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行使權利的現實性。《勞動法》不附加任何條件地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無疑認同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任意單方解除合同行為的合法性,而用人單位如打算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卻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幾種特定的情況下,否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論如何限制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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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競業限制不只是規定員工義務的條款

    林艷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林艷英

    競業限制不只是規定員工義務的條款

    內容:所謂“競業限制”是指根據合同約定,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在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和他人經營與原企業有競爭的業務。由于“競業限制”看似只是對員工將來就業范圍的一種限制,因此許多企業認為競業限制只是針對員工的義務,以致實踐中出現了大量只約定了員工競業限制義務,而無企業相應義務的合同條款,而實際上這些條款是無效的,無效的理由就是因為這些條款只約定了單方義務。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法律在規定員工競業限制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企業應給予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二者相輔相成。那么競業限制不只是規定員工義務的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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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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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在試用期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一般有效。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全文)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元甲交通律師

    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全文)

    內容: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一年后,錢中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公司為了保護其商業秘密,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其實這有些企業既約定競業限制又約定脫密措施,認為這樣能更好地保護企業權益。在本案中,公司既規定了兩年的競業限制,同時又規定了提前六個月通知的脫密措施,這屬于對錢中華自主擇業權的雙重限制,應該說這樣的限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有關技術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非法限制職工的正當流動,協議條款所確定的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那么用人單位單方規定競業限制和脫密措施有效嗎?(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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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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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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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競業禁止中的脫密期釋義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王熙

    競業禁止中的脫密期釋義

    內容:競業限制義務的根據在于勞動合同中的尚未失效的保密條款或另行簽訂的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條款一樣,這種脫密期的安排也是需雙方約定才能成立的。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根據上述規定,脫密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因為,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已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取得勞動報酬。目的是為了減少已獲知商業秘密的員工進一步接觸商 業秘密的機會。那么競業禁止中的脫密期釋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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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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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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