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協議上規定要干滿一個月才能拿底薪,但現在公司在試用期的第八天把我辭退,還聲稱是我主動辭職的,辭職的時候讓我直接收拾東西走人,沒有任何的離職手續,只給我提成,不給我這8天的底薪,提成還是微信掃碼給我的,沒有通過銀行卡,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向公司要回這8天的底薪,用人單位老拿“既然我覺得這份協議不合理,那我當初為什么要簽試用期協議時,為什么簽之前不問清楚”來推卸責任,不還我這幾天的底薪。律師,請問我可以要回這8天的底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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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雇主和公司而言,試用期辭職可能意味著需要重新招聘新員工,導致人力資源和時間成本的浪費,試用期辭職不僅對員工自身有影響,對雇主和公司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具體時間取決于員工個人的情況以及公司的政策,總之,試用期辭職的時間取決于員工個人情況和公司政策,因此,雇主在面試和錄用員工時應盡量準確地評估員工的能力和適應度,避免試用期辭職的發生,減少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因此,員工在考慮試用期辭職時需要仔細權衡利弊,確保做出明智的決策。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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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關于試用期辭職這是允許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那么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有工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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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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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公司是可以跟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試用期的員工也是有約束力的試用期簽保密協議有效但是協議的簽訂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保密協議注意事項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的均可不視為違約。約定脫密期的適用對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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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那么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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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盡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后離職比較妥當。那么試用期內辭職提前幾天提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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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辭職工資什么時候結算在辦理離職手續交接的時候會一并結算試用期工資。但是有的單位會在下個月統一發工資的時候才會給離職人員發放工資。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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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辭退時協議不合理簽了是否有效在不知公司辭退員工時有多發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簽了解除合同協議后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只要勞動者不是主動辭職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相關規定只要符合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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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命運多舛,在7月我經歷了一場車禍,這次意外給我的身體帶來了不容忽視的傷害。如果不能更愛自己的公司并用愉快的心去工作,我想,不如離開,以免給公司和個人都帶來損失。經過了多個日日夜夜的思考,現在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希望回家養傷。為公司帶來的不便,我深感歉意。去意已決,望公司批準!祝公司業績蒸蒸日上。那么試用期辭職信如何書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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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7年5月雙方至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約定兒子孔小某撫養權歸母親馬某孔某不承擔撫養費并可隨時探望孩子。2012年10月馬某再婚丈夫去世孔小某由馬某一人撫養二人生活陷入困境。孔某認為離婚協議已經明確自己不承擔撫養費故自己不用支付孔小某撫養費。案例分析本案例爭議的焦點是孔某能否以其與馬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拒付孔小某之前及判決之后的撫養費。當然因孔某本人又已再婚并生育子女為兼顧其現在的家庭法院對其應向孔小某承擔的撫養費酌情予以減少。那么離婚協議中對撫養費不合理孩子是否會受到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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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雙方離婚后,余先生多次以種種借口阻礙張女士探望女兒,雙方為此發生矛盾且無法協商。于是張女士找到離婚律師尋求解決辦法。對于張女士的遭遇,本律師認為余先生的做法的確不對。因為首先探望權是張女士的權利,合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于是,本律師收集了相關的證據后作為張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廢除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所約定的探望次數與方式,并重新以判決的方式確定張女士的探望權。那么離婚協議中確定的探望權不合理訴請法院判決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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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辭職,超過試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辭職信。試用期不合格能延長試用期嗎《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那么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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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辭職報告范文一xx總:您好!過去的...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員工試用期辭職報告如何寫的知識,跟著華律網小編一起看看吧。從今年4月至今,進入公司工作兩個多月的時間里,得到了公司各位領導與同事的多方幫助,在此我深表感謝之意。由于我個人感覺,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的表現不能讓自己感到滿意,也沒能給公司做出過什么貢獻,不能適應公司未來的發展需要。所以,經過慎重考慮,為了自己和公司的未來發展,現向公司提出辭職,望公司領導給予批準。那么試用期辭職報告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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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正規企業辦理職工離職大概需要一周左右的時間,先要由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后,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那么簽合同沒過試用期怎么辭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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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很遺憾在這個時候向xx正式寫出辭職申請,或許我還不是正式職工,不需要寫這封辭職申請。在這x個多月的工作中,我確實學習到了不少東西。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總讓自己彷徨。而且到這里來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讓自己這一段時間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賺一些錢,也沒有想過要在這里發展。一些日子下來,我發現現在處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離開這里,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確實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但是我還是要決定離開了,我懇請領導們原諒我的離開。那么試用期的辭職書面申請是怎么寫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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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人干活,其實都已經交付了,但是現在的話他不承認是我做的,然后我們也沒簽協議,這怎么辦呀?打電話也不認,微信他也不認,做項目的時候一切都好,一到要錢的時候直接翻臉,典型的老賴也已經驗收完了,即使對方什么都不認,你是不是有一些采購的一些材料,然后人員的勞務的一些開支組成一個證據鏈,法院也是認可的。我們之前有過這樣的成功案例,關注習主任,有事不求人。
復婚后呢?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當然有效,離婚期間所購定的房產不會因為復婚就轉變為共同財產,雙方呢?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歸屬為另外一方了,那么再婚的話也算那個人的個人財產了。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小律師關注我,讓我們更懂法律。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說,所以婚姻大事不可兒戲,簽署離婚協議一定要謹慎,否則后果很難改變!幫助當事人獲得北京房產3套、黑龍江房產1套、京牌車、孩子撫養權、現金及存款等!咨詢專業律師,才能有滿意的結果!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