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工資是底薪還是所有工資?

導讀:
辭退是全部工資賠償,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其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的,并不是按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來計算的。
辭退是全部工資賠償,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其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的,并不是按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來計算的。
裁員補償工資是基本工資還是平均工資賠償金按近期12月的實際月工資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的月工資基準。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四)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經濟補償計算基數是按照員工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確定?
用人單位在給勞動者計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計算基數是按照員工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確定?
應發工資:沒有扣除應繳應扣的各種項目;對應的應該有實發工資,就是扣除了你繳納項后的實際領到手的薪資。
福利是一個很含糊的概念,比如年終紅包、節假日的補助等,也是可以分開發放的,薪資管理制度上應該有規定,是薪資明細單上應該明確顯示的。有的話也是包含在應發工資里面。
實發工資:也稱應得工資,即勞動者應當實際得到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實發工資不等同于應發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
很多HR和勞動者糾結于這個問題,下面從法律規定做個分析,看看經濟補償金基數到底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0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上規定,經濟補償基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按3倍計)。這里的工資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02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大家注意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計算基數的工資是“應得工資”。
“應得工資”和“應發工資”兩個概念可以理解為同一個意思?!皯霉べY”是從勞動者獲得工資角度表述的;“應發工資”是從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角度表述的?!皯l”對應的是“實發”,“應得”對應的是“實得”。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所以實務中“應發(應得)工資”也稱為稅前工資,“實發(實得)工資”也稱為稅后工資。
應得工資是指未扣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及其他扣款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而實得工資是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除所得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
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勞動者的納稅由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金繳納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實踐中也有一些案例裁判結果中按照實發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出現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因:
1、勞資雙方對勞動報酬未作約定,難以確定應發工資具體數額;
2、勞動者自己只按實發工資主張;
3、裁判者圖省事,以實發計算更簡單;
4、對法律規定理解上的偏差,沒有注意到“應發”與“實發”的差異。
辭退是賠償基本工資還是全部
辭退是全部工資賠償,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其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的,并不是按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來計算的。
一、辭退賠償包括:
1、每工作滿一年就對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在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而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合法辭退規定包括:
1、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4、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