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制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

導讀:
只有實際接觸、了解或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獨特經營模式、生產方法的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才應被確定為競業限制義務主體。尤其對勞動者創造并享有的知識產權,不能單純作為單位的商業秘密,而應雙方協商,確定歸屬,不具有可保利益而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三是限制從事的競爭性行業或單位及限制從業的地域應在合同中列出,限制從業的范圍越窄,競業限制條款越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那么用人單位在制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有實際接觸、了解或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獨特經營模式、生產方法的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才應被確定為競業限制義務主體。尤其對勞動者創造并享有的知識產權,不能單純作為單位的商業秘密,而應雙方協商,確定歸屬,不具有可保利益而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三是限制從事的競爭性行業或單位及限制從業的地域應在合同中列出,限制從業的范圍越窄,競業限制條款越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關于用人單位在制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是義務主體范圍應明確。只有實際接觸、了解或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獨特經營模式、生產方法的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才應被確定為競業限制義務主體。
二是應在合同中寫明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且不得將這一行業的一般知識、技能或勞動者因工作而累積的專業技能都歸入商業秘密的范圍。尤其對勞動者創造并享有的知識產權,不能單純作為單位的商業秘密,而應雙方協商,確定歸屬,不具有可保利益而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三是限制從事的競爭性行業或單位及限制從業的地域應在合同中列出,限制從業的范圍越窄,競業限制條款越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有效。
四是協議中不僅必須約定競業限制補償費,還應該明確補償費的數額或計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并且補償費應實際支付,否則,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五是聘用新的勞動者工作時,應在聘用協議中明確規定:勞動者沒有違反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的行為,不在新用人單位中使用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獨特經營模式、生產方法等,且勞動者的近親屬沒有在競爭行業或單位中任職等情況,否則,用人單位可能會卷入不必要的商業糾紛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