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有什么規定

導讀:
競業限制是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的制度。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經濟補償是不可少的。超過三年的競業限制約定,超過部分無效。脫密期與競業限制都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對勞動者的權利作了較大限制,故不能同時使用。回到案例,由于小王的單位發放競業限制方式不規范,因此是否需要履行限制義務還不一定。那么競業限制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限制是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的制度。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經濟補償是不可少的。超過三年的競業限制約定,超過部分無效。脫密期與競業限制都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對勞動者的權利作了較大限制,故不能同時使用。回到案例,由于小王的單位發放競業限制方式不規范,因此是否需要履行限制義務還不一定。關于競業限制有什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王在一家IT企業做軟件工程師,近來有一家著名的外資軟件公司向他拋出了橄欖枝,小王打定主意這個月底辭職,一個月后就可去新單位了。可是,小王在看新聞時看見微軟公司的李開復跳槽Google引起軒然大波,因為微軟認為李博士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小王突然想起來,當時進入公司時,他也簽訂了一份商業秘密保護協議。其中約定,公司每月工資的35%是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需要員工在離職后三年內不得到相競爭的公司去工作,否則的話需要賠償公司3萬元。這下子小王腦袋上冒汗了:一方已經等待他去工作,另外一方則辭職需要給賠償,這可如何是好?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指出,李開復事件確實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競業限制協議一定要重視。如今我們國家企業技術含量越來越高,技術人才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競業限制這一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
競業限制是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的制度。這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擇業權的限制,同時法律對競業限制的形式有非常高的要求,有一條達不到,效果就大打折扣。
1、競業限制必須書面約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對勞動者離職后若干年的工作影響很大,設立必須慎重!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中單方面要求,不符合上面的法律規定,無法產生約束作用。
2、競業限制必須給予經濟補償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接著上述規定要求:“……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擇業權受限的代價。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經濟補償是不可少的。
3、經濟補償應在離職后發放
經濟補償的發放時間一向是諸多企業的錯誤。小王公司將補償直接發到工資的做法不為法律所承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強調,經濟補償金應該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而不是在之前的工資中給予。
4、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超過三年的競業限制約定,超過部分無效。
5、競業限制與脫密期不兼容
脫密期是勞動者辭職必須提前一定時間通知單位的制度,這一期限在30天到6個月之間,視當時合同約定而定。在此期間,公司可以把勞動者調離涉密崗位,保護單位的商業秘密。脫密期與競業限制都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對勞動者的權利作了較大限制,故不能同時使用。如果同時約定了,只適用競業限制。
回到案例,由于小王的單位發放競業限制方式不規范,因此是否需要履行限制義務還不一定。如果離職時單位不愿意再給補償而放棄競業限制的,小王仍然可以放心去新公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