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具體是什么

導讀:
雙方未約定經濟補償,勞動者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規定,經濟補償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關于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問題,我國法律上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一般是允許單位與員工之間自行協商確定的,當然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具體是什么
1、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法律無明確規定。雙方未約定經濟補償,勞動者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應如何發放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規定,經濟補償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4、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給勞動者,這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義務,而要是單位不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那此時勞動者也可以以此為由不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關于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問題,我國法律上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一般是允許單位與員工之間自行協商確定的,當然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