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規定

導讀:
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不是用人單位的雇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取得勞動報酬;三、競業限制條款中應約定用人單位因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而需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費用,以保障勞動者在擇業受限期間維持正常的生活;四、當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已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再具有實用性,或勞動者有證據表明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應自行終止。那么競業限制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不是用人單位的雇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取得勞動報酬;三、競業限制條款中應約定用人單位因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而需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費用,以保障勞動者在擇業受限期間維持正常的生活;四、當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已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再具有實用性,或勞動者有證據表明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應自行終止。關于競業限制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限制的規定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避止”,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或在職工離職時與勞動者約定,對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不是用人單位的雇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
競業限制是限制職工無序流動、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有力手段之一,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因勞動者離去而外流,防止勞動者利用其在工作期間掌握的商業秘密從事不正當競爭。
在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在簽訂時,雙方必須平等、自愿,否則此條款無效;
二、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應超過三年。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取得勞動報酬;
三、競業限制條款中應約定用人單位因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而需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費用,以保障勞動者在擇業受限期間維持正常的生活;
四、當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已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再具有實用性,或勞動者有證據表明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應自行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