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競業限制的規定

導讀:
競業限制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之間的沖突,需要在兩者之間尋找到平衡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作了進一步的限制,一是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用人單位需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二是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三是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那么勞動法對競業限制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限制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之間的沖突,需要在兩者之間尋找到平衡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作了進一步的限制,一是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用人單位需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二是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三是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關于勞動法對競業限制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之間的沖突,需要在兩者之間尋找到平衡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作了進一步的限制,一是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用人單位需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二是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三是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四是規定實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1、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
2、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
3、競業限制期限;
4、競業限制補償;
5、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