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規定

導讀:
競業限制涉及到的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23條,24條等規定的。那么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競業限制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二、有關競業限制的具體內容
1、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際上限于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并不適用于每個勞動者;
2、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3、競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競業限制補償: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由于受到協議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范圍大幅縮小,甚至于失業,因此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成為必要。法律沒有規定補償的具體標準,實踐中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5、違約責任: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法律沒有對違約金的標準作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競業限制指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一種協議。就是指勞動者哪怕與用人單位已經結束了勞動合同的話,但是在一定的期限以內勞動者不能夠從事同行業或者是同品牌或者是同產品的工作。競業限制涉及到的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23條,24條等規定的。并且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相關的競業限制,但是這個競業限制不是終身限制的。其次要在法律的規范以內。競業限制也會帶來一些勞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