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需要提前六個月解除合同嗎

導讀: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公司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員工有補償嗎小孫于2018年5月入職A公司,同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和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內經濟補償金為3000元/月。
一、競業限制需要提前六個月解除合同嗎?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公司提前解除競業協議補償金
競業限制一定要支付違約金嗎
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者一定要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
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至50%支付。
可見,未約定補償金,競業限制并非天然無效,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通過仲裁及審判機構量裁,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通過維持競業協議效力來保護企業知識產權。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司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員工有補償嗎
小孫于2018年5月入職A公司,同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和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內經濟補償金為3000元/月。2019年4月25日,A公司因小孫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向小孫下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于2019年5月25日向小孫送達了關于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通知函。公司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給小孫造成了困擾,小孫想向公司主張補償,能得到支持嗎?
【作者解答】
小孫可以向A公司主張額外支付3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九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A公司在競業限制未到期時,提前解除了與小孫的競業限制協議,故小孫在收到通知時,可以要求A公司在應支付的1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外,再額外支付其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