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能否解除

導讀: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離職后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并且發現違約金過高的,即可以去法院主張降低。當然,實際中有些員工違約,是因為公司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先,那么員工為此遭受違約損失的,公司經員工要求仍不支付的,員工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一、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能否解除
1.競業限制協議在生效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需要解除的。
2.競業限制協議在生效后,出現解除的情形,才要解除。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競業限制違約金約定過高怎么處理
首先,公司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當前我國法律無明確約定,所以,可以根據雙方意愿確定違約金。
其次,實際中對過高或過低的違約金的處理如下:
1、如果因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低的,并且已經低于實際損失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出主張,最后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所以,離職后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并且發現違約金過高的,即可以去法院主張降低。
當然,實際中有些員工違約,是因為公司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先,那么員工為此遭受違約損失的,公司經員工要求仍不支付的,員工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否則,員工不得以違反約定主張自己的損失,會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