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引發的爭議

導讀:
結合該案淺談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及協議的效力和雙方違約責任的問題。另外一個概念是競業限制,對此在《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中規定了競業限制的對象和范圍、期限與經濟補償、違約責任,因此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員工守則及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的義務。員工違反約定去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有利于平衡雙方的利益,可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不能簡單的定位為協議無效。那么員工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引發的爭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合該案淺談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及協議的效力和雙方違約責任的問題。另外一個概念是競業限制,對此在《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中規定了競業限制的對象和范圍、期限與經濟補償、違約責任,因此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員工守則及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的義務。員工違反約定去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有利于平衡雙方的利益,可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不能簡單的定位為協議無效。關于員工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引發的爭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某貿易公司向已離職的設計部員工甲發出了律師函,說其違反了與公司簽訂的《員工保守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協議》,在同行業的另一家貿易公司任職設計師,要求其遵守協議,否則按約定要求賠償已支付的補償金的5倍。該員工接到律師函后向所在的公司辭職,并將原貿易公司告上仲裁委,要求其支付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的補償金。結合該案淺談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及協議的效力和雙方違約責任的問題。
律師說法
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分析認為:隨著企業的規模不斷發展,人才戰略逐步受到重視,可以說未來是知識的競爭,創新的競爭,最終都會體現在人才的競爭上。所以很多企業在人才的選拔、培養和離職上下足了功夫。
如何界定本案中的商業秘密呢?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明文規定,商業秘密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具有實用性;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特征。依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中概括性的列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等信息。
另外一個概念是競業限制,對此在《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中規定了競業限制的對象和范圍、期限與經濟補償、違約責任,因此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員工守則及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的義務。
員工違反約定去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中,很少有企業在保密合同和條款中約定保密費用,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求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但依據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企業向員工履行了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就有權利要求其履行保守秘密的義務,否則,這種約定就會顯失公平,在發生爭議后,員工以企業應當支付保密費用作為抗辯的理由,企業利益的維護就會打折扣。相對來說,對于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來說,企業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是法定的義務,支付的形式和標準可以約定,一般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在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按月支付,當然企業可以一次性給付。那在職期間和員工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一部分中包含了競業限制的補償,是否可行?一般來說勞動合同中也要遵循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可以的,其補償在工資條中能有專項對應,勞動者對此也是十分知情的。這種約定是符合法律規定,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在現實中,大多數企業提供競業限制合同時往往沒有明確約定要支付補償,或者說沒有支付補償。那么這種協議是否無效呢?實踐中說法不同,有的認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勞動者利益出發,應當無效;也有人說屬于顯失公平,在一年內可以撤銷。
本案中,甲并不能因為某貿易公司沒有直接支付補償費而不受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當然企業若不支付經濟補償,違反了法定和約定的義務,勞動者可以以仲裁的方式請求支付,若不通過相應的程序請求救濟可視為勞動者放棄權利。這樣有利于平衡雙方的利益,可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不能簡單的定位為協議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