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能否在離婚前生效

導讀:
協議簽訂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王-濤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上述財物予以確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那么離婚協議書能否在離婚前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簽訂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王-濤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上述財物予以確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離婚協議書能否在離婚前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01年12月7日,王-濤、徐-琳登記結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濤、徐-琳商議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其內容是:王-濤將住房出售,出售后給付徐-琳16萬元,徐-琳收到錢后與葉-濤辦理離婚手續。協議簽訂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月,雙方分居。王-濤、徐-琳雙方均系南昌某單位職工,徐-琳每月工資總收入2200元左右。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棟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系王-濤婚前財產;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為徐-琳婚前財產。庭審中,徐-琳稱夫妻共同財產現有摩托車1輛、水泵1個、手機2部、地板等。王-濤認可上述財物,但表示其中的摩托車1輛系父母為自己所購,買水泵父母出了1000元。因王-濤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上述財物予以確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隨后,王-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但徐-琳表示與王-濤之前簽的離婚協議中的16萬元王-濤未能一次性給付,請求法院判決其支付這筆款項。【案情】王-濤、徐-琳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法院對王-濤要求與徐-琳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婚姻關系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判決:準予王-濤與徐-琳離婚;雙方之子王-安由王-濤撫育,徐-琳于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30日前給付子女撫育費3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徐-琳每月探望兒子王-安2次,王-濤應予以協助;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套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是王-濤婚前財產,歸王-濤所有;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系徐-琳婚前財產,歸徐-琳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