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簽訂后能否變更,離婚協議簽訂后可以更改嗎

導讀:
離婚,雙方協商一致寫個離婚協議往往是最快捷的方法,但是往往在寫離婚協議的時候都會覺得自己吃虧,時候很多都有想反悔的念頭,有些時候是一時氣憤,有些時候是過后才想起來有些地方寫的不準確,那么離婚協議書簽訂后能否修改,如果可以該如何修改?
離婚,雙方協商一致寫個離婚協議往往是最快捷的方法,但是往往在寫離婚協議的時候都會覺得自己吃虧,時候很多都有想反悔的念頭,有些時候是一時氣憤,有些時候是過后才想起來有些地方寫的不準確,那么離婚協議書簽訂后能否修改,如果可以該如何修改,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具體講講。
離婚協議書簽訂后能否變更?
首先要說明的是,離婚協議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適用我國一般的合同效力,但是離婚協議還有個特殊點就是其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也就是說只有離婚了才生效,所以說,考慮離婚協議是否能變更和修改,必須是兩個人已經離婚了為前提,因為如果倆人都沒離婚,離婚協議都沒生效,都不存在修改不修改的問題。
那么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生效后能否變更和修改呢,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因為這個時候這個協議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已經生效了,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達成協議當然是可以修改的,這還是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是基于合同法的規定可以修改的條件,前提是雙方都同意修改,不過現實操作中比較麻煩,因為修改肯定要損害一方的利益,受損害方肯定不會那么愿意。
還有就是法定可以修改的情形,就是在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一年內發現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變更離婚協議書,其實這也是合同法里面規定,對合同有欺詐脅迫情形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
最后總結以下就是,對于離婚協議,未辦理離婚手續的,不存在變更更改的問題,直接重新寫一份就行了,因為還沒生效,對于已經辦理離婚手續的情形,雙方對變更的問題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新的離婚協議書即可,如果一年內發現對方有欺詐脅迫隱瞞財產等情況,可以申請法院變更這個離婚協議,對與新發現的財產可以申請法院重新分割。其實離婚協議書就是一個財產分割合同,不同的是這個合同有一個條件就是牽扯到雙方的人身權利,只要這個人身權利處理完畢了,離婚協議就是單純的一個合同了,把他看成一個普通的合同來處理就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