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生效后,一方反悔怎么辦?



離婚協議簽了一方反悔了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無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審理后,才可依據法院的裁判申請執(zhí)行。
夫妻之間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約定財產分割,最好不要以離婚為條件。而在協議離婚時,要對各項財產都作出詳細的約定,不能有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存在。如果離婚后發(fā)現有這樣的情況或者對方有隱瞞財產的情況,都可以在一年內起訴到法院請求重新分割。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同樣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