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簽了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

導讀:
第二、簽訂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1、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沒有起訴立案前能否反悔我們日常生活中一方為了能夠盡快離婚往往會在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那么雙方都簽了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離婚協議包括的內容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子女撫養等方面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形成的合意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在離婚協議書中應明確一下幾點內容,
1、財產如何分割包括動產、不動產股票等。
2、子女由誰撫養另一方應付多少是分期付還是一次性付清是按月付按季付還是按年付。還有子女探望權探望時間的間隔具體的時間等做出相關的約定。
最主要的是上述兩點內容但是在婚姻關系中還有債務房貸等情況雙方如何承擔的這些債務房貸也應做出相關的約定。
第二、簽訂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
1、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沒有起訴立案前能否反悔
我們日常生活中一方為了能夠盡快離婚往往會在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但是離婚協議書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作了離婚登記或是到法院法院依協議進行調解離婚才能生效也就是說沒有到婚姻機關登記離婚和到法院起訴時離婚協議書是對雙方沒有約束力的。如果是到法院進行調解離婚對原有的離婚協議書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也就是說只要沒有登記離婚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附加義務的對離婚協議反悔。
2、在之后能否反悔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首先離婚協議是民事一旦訂立合同約定的雙方應該遵守但是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問題反悔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時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男女雙方對離婚協議反悔應當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也就是我們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是法院裁判離婚之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
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可以再反悔,如果還沒有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的,那么離婚協議書還沒有生效,可以反悔重新協商;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但是反悔后請求重新分割的必須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才可以重新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簽了離婚協議書后可以反悔,如果還沒有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的,那么離婚協議書還沒有生效,可以反悔重新協商;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但是反悔后請求重新分割的必須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才可以重新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