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離婚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

導讀:
已生效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
已生效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
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協議,并就財產分割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等進行了商談后,達成了離婚協議,還到民政局領取了離婚證。但事后對方未按協議履行財產分割關手續。這種情形下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夫妻財產、子女在撫養、債務等事項進行約定的文書。離婚協議一經生效,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反悔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訂)》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
離婚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
一、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后發現上述情況,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在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過原告需要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其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三、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對方是法定婚姻過錯方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四、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