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能否寫明債務歸誰還

導讀: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2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那么離婚協議能否寫明債務歸誰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2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關于離婚協議能否寫明債務歸誰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能否寫明債務歸誰還
可以的。
既然離異協議約定了各自財產的歸屬以及債務的承擔方式離異雙方就要按照這份簽字按了手印的離異協議來執行。離異協議在離婚的那一刻生效。
但是這份協議在法律上對離異雙方有約束力但是不能對抗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協議書在什么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1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2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