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如何解除

導讀:
”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的無條件解除權,這樣規定似乎僅認識到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正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才有競業限制的規定。那么競業禁止協議如何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的無條件解除權,這樣規定似乎僅認識到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正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才有競業限制的規定。關于競業禁止協議如何解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用人單位解除;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可以解除。但是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現行《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九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的無條件解除權,這樣規定似乎僅認識到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正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才有競業限制的規定。
3、勞動者要求解除;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