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內容有哪些

導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禁止協議所限制的主體是指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二)競業禁止協議所產生的原因。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在在職期間或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禁止協議中最重要的就是有關合理補償的內容,沒有約定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那么競業禁止協議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禁止協議所限制的主體是指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二)競業禁止協議所產生的原因。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在在職期間或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禁止協議中最重要的就是有關合理補償的內容,沒有約定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關于競業禁止協議內容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競業禁止協議所限制的主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禁止協議所限制的主體是指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二)競業禁止協議所產生的原因。(1)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2)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
(三)競業禁止協議所限制的期限。在在職期間或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四)競業禁止協議所規定的合理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最重要的就是有關合理補償的內容,沒有約定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合理的補償應當與員工的收入情況相一致,還應綜合考慮到這一商業秘密帶給用人單位的利益,競業禁止的時間長短,區域范圍的大小等情況,總的來講,應當高于該職工離職前12個月總收入的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