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特定勞動者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導讀:
比如,《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將競業禁止義務主體規定為“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這一問題。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對價才能換取雙贏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公司方往往是強勢的,容易以一己利益當頭而忽視平等對待員工。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應按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只有特定勞動者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比如,《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將競業禁止義務主體規定為“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這一問題。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對價才能換取雙贏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公司方往往是強勢的,容易以一己利益當頭而忽視平等對待員工。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應按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關于只有特定勞動者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競業限制的勞動者范圍,明確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只能2年,并要求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的標準均按雙方約定執行。
只有特定勞動者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誰是競業限制義務的承擔者?這是競業限制條款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以往的規定顯得籠統、原則。比如,《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將競業禁止義務主體規定為“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
這很容易讓企業把競業限制的主體范圍擴大了。一些企業走極端圖省事,不論員工從事何種崗位、是何種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觸到商業秘密,均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據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勞動法研究所副所長韓智力介紹,目前,很多企業的競業限制合同都是以“范本”形式出現,從老總到普通員工全都簽同一模式的條款。
這對非重要崗位的員工來說,實際是損害了他們的擇業權勞動權以至生存權。同時,企業也因支付了不必要的經濟補償而增加成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這一問題。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張玉瑞認為,這表明立法者不想讓競業限制過寬而影響實用技術擴散和人才流動。他說:“一般來講,商業秘密與其他知識產權不同。構成商業秘密的門檻很低,任何企業都有商業秘密,包括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還有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如果不區別重要商業秘密和雞毛蒜皮的一般秘密都施以競業限制,雇傭雙方利益就無法達到平衡。”
約定對價才能換取雙贏
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公司方往往是強勢的,容易以一己利益當頭而忽視平等對待員工。有一位月工資1200元的員工,被要求在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后,不得再經營與原單位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業務,不得在與原單位經營范圍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單位任職。如違約,除支付公司違約金50萬元之外,還應賠償公司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這樣的競業限制條款,簡直就是打著保護知識產權旗號的霸王條款。
目前,用人單位考慮的競業限制條款,越來越多地限制員工離職后的就業范圍。用人單位還喜歡在簽訂競業限制時,說明日常工資中就包含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不再給員工經濟補償。這些都與法律背道而馳,獲得補償和競業禁止是相對應的。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應按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當然,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也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且支付違約金后,還得接著遵守競業限制條款。
鑒于商業秘密的范圍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單位來認定,難免有被擴大之虞。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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