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競業限制勞動者再次就業受限

導讀:
競業限制勞動者再次就業受限 2008年9月,王某與某合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終止了勞動合同。但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因王某是高級技術人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王某在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二年內不得從事相同職業,在此期間,合資企業每月支付王某最低生活保障金。王某無視這些規定, 2009年4月找到了新的工作單位,并從事與合資企業相同的產品設計工作。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中,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王某違反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案例評析)競業限制勞動者再次就業受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限制勞動者再次就業受限 2008年9月,王某與某合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終止了勞動合同。但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因王某是高級技術人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王某在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二年內不得從事相同職業,在此期間,合資企業每月支付王某最低生活保障金。王某無視這些規定, 2009年4月找到了新的工作單位,并從事與合資企業相同的產品設計工作。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中,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王某違反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案例評析)競業限制勞動者再次就業受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限制勞動者再次就業受限
2008年9月,王某與某合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終止了勞動合同。但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因王某是高級技術人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王某在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二年內不得從事相同職業,在此期間,合資企業每月支付王某最低生活保障金。
王某無視這些規定, 2009年4月找到了新的工作單位,并從事與合資企業相同的產品設計工作。2009年9月,合資企業知道后,要求王某返還其找到新工作后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支付違約金2萬元,王某不履行,合資企業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審理后,支持了合資企業的請求。
評析:《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本案中,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王某違反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