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

導讀: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同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那么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同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關于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一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