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導讀:
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那么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需要支經濟補償金嗎
1、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
(2)非過失性辭退;
(3)經濟性裁員;
(4)勞動合同終止未續簽(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5)其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事實勞動關系如何解除
合法勞動關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變,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況一樣,勞動合同在出現無法維持情形時也要解除。
三、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應該支經濟補償金嗎
附錄,
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249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請示(浙勞社仲2001259號)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法院現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