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的案由

導讀:
我國勞動法確立了經濟補償金制度,但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協商解除、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不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終止,將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的隨時解除也排除在外。該規定范圍過窄,而且只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終止的情況下不需要支付,變相鼓勵了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那么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的案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勞動法確立了經濟補償金制度,但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協商解除、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不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終止,將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的隨時解除也排除在外。該規定范圍過窄,而且只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終止的情況下不需要支付,變相鼓勵了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的案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勞動法確立了經濟補償金制度,但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協商解除、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不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終止,將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的隨時解除也排除在外。該規定范圍過窄,而且只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終止的情況下不需要支付,變相鼓勵了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
為了更好地發揮經濟補償金的功能,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以下情形:
(一)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
(五)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六)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