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一年五個月

導讀:
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需要支付相應賠償。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那么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需要支付相應賠償。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關于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而對于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并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
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需要支付相應賠償。
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于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