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導讀:
勞社廳函[2001]249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請示》收悉。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那么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社廳函[2001]249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請示》收悉。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關于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社廳函[2001]249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請示》(浙勞社仲[2001]259號)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法院,現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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