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解除

導讀:
"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一個新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應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那么事實勞動關系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一個新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應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關于事實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我于2002年10月與成都某裝飾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從事汽車駕駛工作。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既未與我續簽合同也未停止我的工作。今年春節后公司突然通知我不要上班了,我原來的崗位另有人干了。請問,公司這種作法對嗎?我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一個新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應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