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是否可以隨時解除

導讀: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事實勞動關系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是否可以隨時解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以上規定,單位招用你后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和單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達成一致,單位可以提出與你終止勞動關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你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