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合同”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補償

導讀:
請問,這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嗎?從你的情況看,雖然合同終止后未續簽,但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即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則根據目前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是不必支付經常補償金的。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或對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的,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那么“事實合同”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請問,這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嗎?從你的情況看,雖然合同終止后未續簽,但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即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則根據目前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是不必支付經常補償金的。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或對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的,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關于“事實合同”解除勞動關系如何補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友困惑:
我工作了九年半,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和我續約了,但我目前卻仍在為公司工作。請問,這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嗎?如果公司要辭退我,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按合同到期來算?
勞動法答復:
其實你說的“事實合同”即我們平時所講的“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凡符合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只要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你的情況看,雖然合同終止后未續簽,但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即構成事實勞動關系。你說解除如何補發,其實從法律上看,要看是誰解除了事實勞動關系?
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則根據目前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是不必支付經常補償金的。
但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話,則以前的各地的規定和做法都是不同的,與目前的規定有區別了,我們根據目前勞動部的規定來看: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或對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的,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
不過你要注意一個勞動爭議仲請仲裁期間的問題,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申訴時效,如果單位什么時候通知你解除關系了,你一定要在解除后的六十天內申請仲裁,如果超過時效的,仲裁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這樣你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的實體權利很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