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是把雙刃劍?

導讀:
而新的勞動合同法承認了“事實勞動關系”,企業主會不會借此鉆法律的空子,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昨日,本報“時政會客廳”邀請相關專家與主管部門人士對此展開探討。對于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草案只是說“應當”。可以說,草案承認了“灰色地帶”。簽訂合同應作為 核心問題解決 潘先兵:事實勞動關系首次納入立法,雖說事實勞動關系有了法律依據,但這是一把“雙刃劍”,因為,它可能導致企業利用該條款規避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金先生說,總不能讓“老賴”這樣便宜,應有招治住這樣的人。那么“事實勞動關系”是把雙刃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新的勞動合同法承認了“事實勞動關系”,企業主會不會借此鉆法律的空子,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昨日,本報“時政會客廳”邀請相關專家與主管部門人士對此展開探討。對于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草案只是說“應當”。可以說,草案承認了“灰色地帶”。簽訂合同應作為 核心問題解決 潘先兵:事實勞動關系首次納入立法,雖說事實勞動關系有了法律依據,但這是一把“雙刃劍”,因為,它可能導致企業利用該條款規避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金先生說,總不能讓“老賴”這樣便宜,應有招治住這樣的人。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是把雙刃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特邀嘉賓
廖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法研究資深人士
朱天武:福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干部
方維忠:省法學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潘先兵:福建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持人:阿凡
話題背景
近日對外公布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可憑借事實勞動關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是不是勞動者維權的利器?而新的勞動合同法承認了“事實勞動關系”,企業主會不會借此鉆法律的空子,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
昨日,本報“時政會客廳”邀請相關專家與主管部門人士對此展開探討。專家面對面地展開觀點的交鋒,他們所涉及的話題,還包括草案能否讓惡意欠薪者受到有效懲罰,計件工資方式如何規范等。
【問題一】
工資條都拿不到
憑啥維權?
品茗聊案:陳某近日向本報投訴,他原在福州某建筑公司打工,今年2月24日在安裝模板時摔傷,企業為其墊支了3萬元醫療費,后來不愿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于是陳某向勞動部門投訴。
不過,勞動部門在調查時發現,陳某與建筑公司并未簽訂勞動合同,自己又提供不了打工的工資條、考勤卡等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維權陷入困境。
草案剛性
遠不如舊法
方維忠:勞動法已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既然有此規定,草案不需再作規定。草案還承認了事實勞動關系這個概念,也就是說,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能舉證雙方有這樣的關系,就可作為維權的證據。
廖建:恰恰就是證據,這一紙難求,沒有書面合同,你拿什么跟人打官司。對于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草案只是說“應當”。在這一條上,草案的剛性,遠不如已實施多年的勞動法了。
如果草案不作剛性的規定,還會給執法者帶來麻煩。勞動法強調,用工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要受到處罰;但草案卻從法律上承認了無需書面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今后執法過程中,企業主會解釋,勞動合同法承認事實勞動關系,那么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就不該受到處罰。可以說,草案承認了“灰色地帶”。
簽訂合同應作為
核心問題解決
潘先兵:事實勞動關系首次納入立法,雖說事實勞動關系有了法律依據,但這是一把“雙刃劍”,因為,它可能導致企業利用該條款規避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草案應明確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要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朱天武:現實中,特別是建筑行業中,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用工企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農民工,能夠提供勞動合同的,不到一成,這給確認勞動關系帶來很大的困難,這些人也提供不了證據,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其合法權益而得不到保護。因此,草案應把簽訂勞動 合同作為核心問題來解決。
目前,勞動部門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的處罰措施,主要是責令整改,但對不整改的企業,卻基本沒有強制性手段令其整改。因此,建議這次勞動合同立法加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條款,作為專門的法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剛性規定,是最大的不足地方。
【問題二】
對付惡意欠薪
能否用刑法?
品茗聊案:金先生等人在福州某工地打工,前些年,包工頭千方百計拖欠工資,到現在還要不回。金先生說,總不能讓“老賴”這樣便宜,應有招治住這樣的人。
解決惡意欠薪
應增合同詐騙罪
方維忠:草案處理惡意欠薪問題,仍是沿用原來規定的內容。處理惡意欠薪問題,應加大惡意欠薪的違法成本。惡意欠薪事實上侵犯了勞動者的生存權,與合同詐騙的性質也相類似。因此,草案應增加合同詐騙罪或侵占財產罪來解決惡意欠薪問題,這樣力度就大了。
朱天武:如何界定惡意欠薪或無故拖欠工資,存在調查取證難的問題。一般而言,界定惡意欠薪要具備如下條件:確實欠薪;有支付能力,但不愿支付。
但是,后面一個條件調查取證很難,因為一些企業會通過轉移或隱藏財產來規避該規定。而且企業的銀行賬戶也不好查明,不少企業是基本賬戶沒有錢,而經常賬戶卻有錢,而企業提供的賬戶都是基本賬戶,所以還要加大對財務制度的管理。
設立保障金
先付欠薪再追償
廖建:不能期待一部勞動合同法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希望以后“工資法”能夠解決該問題。
潘先兵:要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當出現工資無法獲得或短期內無法獲得時由保障金支付,然后再向欠薪者追償。
【問題三】
計件工資
在盤剝工人?
品茗聊案:福州鼓山附近某制鞋企業的小李向本報反映,工廠所定的工作定額太高,大多員工不加班加點,根本完不成任務;如果每天只干8小時,每個星期干5天,每個月拿到的工資,連福州市區最低工資(470元)都達不到。
計件定額
7成員工要能完成
廖建:取消計件工資,不太現實,畢竟它是考核工作量的重要依據。目前,關鍵是如何對這種行為加以規范,眾所周知,不少企業通過計件工資制度盤剝職工。
方維忠:草案對計件工資還是有所規定,比如:用人單位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定額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
朱天武:企業制定的計件定額,應當是70%以上的企業員工在8小時工作日內能完成的,而不是多數人都不能完成的定額。 [page]
勞動定額
不能由企業定
廖建:職工在企業有多大的發言權?這種標準能由職工說了算?
員工參與率不高的企業規章,自然是對企業主有利的,企業主故意將定額制定得很高,不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好處。
所以說,勞動定額不能由企業來定,但標準都由勞動部門來定,也是不太現實的,因為每個地方都有幾百個工種,而每個工種又有好幾道工序,工作量太大了。
不過,不能說工作量大,政府就可撒手不管。政府可以針對主要的工種,制定定額標準,有做總比不去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