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亦應交納社會保險費

導讀:
案情:職工于某于2003年12月經人介紹到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電焊工工作,雙方當時未簽訂勞動合同。于某無奈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于某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判令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補繳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于某屬“臨時用工”和雙方又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悖勞動法律和法規的相關規定。筆者提醒,用人單位首先樹立誠實守信的意識,用工首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工傷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等必須作出明確的承諾。那么事實勞動關系亦應交納社會保險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職工于某于2003年12月經人介紹到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電焊工工作,雙方當時未簽訂勞動合同。于某無奈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于某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判令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補繳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于某屬“臨時用工”和雙方又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悖勞動法律和法規的相關規定。筆者提醒,用人單位首先樹立誠實守信的意識,用工首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工傷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等必須作出明確的承諾。關于事實勞動關系亦應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職工于某于2003年12月經人介紹到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電焊工工作,雙方當時未簽訂勞動合同。2004年6月9日,該公司以于某“工作不好”等為由,將于某辭退。于某被辭退后,發現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按規定為自己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于某遂要求公司為其補繳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公司拒絕,理由是于某系公司臨時用工(即臨時工),且于某也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于某無奈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于某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判令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補繳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
評析: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賦予每一個勞動者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論是否與勞動者簽訂(或續簽)了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的身份符合條件,勞動者又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案中,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于某屬“臨時用工”和雙方又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悖勞動法律和法規的相關規定。
筆者提醒,用人單位首先樹立誠實守信的意識,用工首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工傷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等必須作出明確的承諾。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首先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各項條款時約定的內容越具體越明確越清楚越好,越便于雙方在履行過程中具體操作,以減少許多不必要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