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導讀:
有人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那一方的原因,雙方形成不定期的事實勞動關系,雙方都沒有 合同期限的約束。用人單位不得以不簽訂合 同來主張可以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該理論成立的話,用人單位都將采取不簽訂勞動合同來規避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這既對勞動者 不公平,更是違反了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那么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人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那一方的原因,雙方形成不定期的事實勞動關系,雙方都沒有 合同期限的約束。用人單位不得以不簽訂合 同來主張可以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該理論成立的話,用人單位都將采取不簽訂勞動合同來規避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這既對勞動者 不公平,更是違反了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關于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有人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那一方的原因,雙方形成不定期的事實勞動關系,雙方都沒有 合同期限的約束。每一天都是合同期滿之日。不存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因此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廣東深義律師事務所李迎春律師:
按照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既然違反該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不得以不簽訂合 同來主張可以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該理論成立的話,用人單位都將采取不簽訂勞動合同來規避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這既對勞動者 不公平,更是違反了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海南省人事勞動廳:
你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瓊人勞關〔1996〕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七條和《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 〔1994〕96號)第四條規定精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 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 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勞動監察機構應依據《勞動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等規定查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