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是否需要解除勞動關系?

導讀: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關于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原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應與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發給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按職工本人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范圍,按國家統計局1990年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確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最高不能超過企業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改制后繼續留在企業工作的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愿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那么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是否需要解除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關于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原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應與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發給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按職工本人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范圍,按國家統計局1990年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確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最高不能超過企業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改制后繼續留在企業工作的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愿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關于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是否需要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是否需要解除勞動關系?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關于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3〕67號)第十七條規定:原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應與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發給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在本單位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原固定工按連續工齡)計算,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按職工本人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范圍,按國家統計局1990年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第1號)確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最高不能超過企業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改制后繼續留在企業工作的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愿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改制時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的職工,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計算為改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對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企業應按照當地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為其繳納過渡性醫療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