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受到治安處罰,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導讀: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治安處罰是行政處罰。那么職工受到治安處罰,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治安處罰是行政處罰。關于職工受到治安處罰,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治安處罰是行政處罰。職工受到治安處罰,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聲明:此文版權歸法律界網站所有,轉載請注明來源于法律界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