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效益不好但還在生產給部分員工放假發放當地最低生活補助沒有書面文件通知八月份與十月份有兩批裁員給到N+1賠償我是第三批在沒有得到提前通知和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讓我無限期放假而且臨近年末公司可能以未達到標準工時為理由不發放年終獎我是否可以主張N+1賠償解除勞動合同與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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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師的作用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律師可以去看守所會見,看一下被羈押人的狀態,同時告知其家里的狀況,做一個&ldquo,第三,如果案件存在被害人,比如說是盜竊、毀財、傷人等民間糾紛引起的普通案件,家屬可以與被害人進行商談,賠償他的損失,爭取他的諒解,逮捕通知書上載明了關押的場所,是哪個看守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在逮捕通知書上,一般會載明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關押的場所、關押的時間等,逮捕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強制措施,也可以說是在判刑之前最重的一個強制措施了,是需要羈押在看守所,完全喪失人身自由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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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收到拘留通知后,我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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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23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六、中秋節、國慶節:9月29日至10月6日放假調休,共8天,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調休,共3天,四、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調休,共5天,二、春節:1月21日至27日放假調休,共7天,五、端午節:6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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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 未通知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 , 未通知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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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到期不續簽口頭通知是否有賠償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并有誠信原則作為基礎,而在合同到期后,雙方是否需要進行口頭通知,以及是否需要賠償對方的問題也是廣受關注的話題,但是,當一方希望終止合同并不再續簽時,是否需要給對方口頭通知并賠償相關費用呢,例如,可以約定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書面通知對方是否繼續合作,并明確口頭通知是否有效,同時,合同中可以明確規定若一方未提前口頭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所需賠償的具體金額和方式,也就是說,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如果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未提前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對方因此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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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具體的放假安排需要根據當年國務院出具的放假通知確定。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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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國家規定日常工作和公共活動都要暫停,各地企事業單位都必須放假,總之,五一國際勞動節是我國的法定假日之一,國家規定必須放假,個別企業因為特殊情況不得已不放假,也需要遵守國家規定,安排員工的工作和休息,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于必須連續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正常的工作和生產秩序,因此,對于生產需要連續進行的企業,可以根據國家和地方規定與工會、企業協商后適當調整放假時間和方式,企事業單位在放假安排上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合理安排放假時間。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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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現將2012年春節放假安排通知如下:1月22日至28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節假日期間,各單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發生,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那么2012年勞動法春節休假安排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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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開,那么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這是規定在勞動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提前30日以內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職,在試用期內,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通知用人單位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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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核心內容:因為中秋節和國慶節合并,時隔三年后中國將迎來1999年節假日制度改革以來第二個8日長假。昨天,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布了《2012年中秋節、國慶節放假安排通知》。之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2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已對今年中秋國慶假期的放假調休日期做出了具體安排。其中中秋節和國慶長假合并安排為8日假期,自9月30日至10月7日。之前曾在2009年出現過一次中秋國慶合并的8天假期。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要求節假日期間,各單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發生,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那么中秋國慶節將合并放假8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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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務中,或者因單位不重視,或者因勞動者不愿意,導致勞動者雖然入職工作,但雙方遲遲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給用人單位的管理及用工帶來不確定的風險:一旦勞動者與單位發生矛盾離職的時候,往往會提出申請要求單位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支付,四、實務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其他的比如:錄用通知、入職通知、崗位說明、聘用通知等如包含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的核心條款:工作崗位、職位、薪酬待遇、工休時間、福利補貼等,且已經實際履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視為已經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應承擔二倍工資差額,就這些問題,我們共同學習討論一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自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對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風險:1、對用人單位來說,用工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2、對勞動者來說,用工一個月內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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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法律主觀:《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 債權人 轉讓債權,未通知 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法律主觀:債權轉讓需要 通知債務人 ,否則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2、法律主觀:債權轉讓需要 通知債務人 ,否則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 , 未通知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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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XX公司元旦放假安排根據國務院放假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2011年元旦放假安排如下:1月1日—3日公休,共3天。注意事項:1、請值班人員增強信息審核工作;2、放假前夕,各部門要做好三防檢查工作,對于存在的隱患要在放假前處理完畢,最后離開公司的同事請謹記檢查門窗及電源安全設置。那么2011年元旦放假通知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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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賠償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每工作一年,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違反勞動法辭退的則要雙倍補償,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應再補償一個月的工資,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辭退員工的,要視具體情況來確定單位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1)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則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立即辭退員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這種情況屬于違法辭退,用人單位在交接日仍然應當支付工資,同時應付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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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 沒有通知債務人,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法律主觀:債權轉讓需要 通知債務人 ,否則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是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是要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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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山后法庭離婚糾紛管轄權談話,因為準備充分,法官當庭通知會駁回對方的管轄權異議。
海淀法院山后法庭離婚糾紛管轄權談話,因為準備充分,法官當庭通知會駁回對方的管轄權異議。
謝主任,我求爺爺告奶奶的甲方就是不給我工程款,我真的堅持不下去了,主要是我最開始沒簽合同,我都進的廠怎么辦呀,我沒合同對方又想賴了,對,那咱們現在其實呃,最緊急和最重要的事情呢,就是保存證據啊,因為對方已經是不想給你正常支付了,再加上咱們手上沒有合同,那所以第一個的話就是現在這個階段,因為你還在這個項目上,那么我們做的所有的事情,能讓他們簽字,讓他們簽字,而且接下來呢,你和對方,對方說的是你的上面的發包方啊,甚至在網上的這個這個轉包方和任何一個人的溝通啊,不管是微信也好,還是電話也好,都要做好證據保存的工作,比如你微信記錄,你上面要描述清楚對方是誰,比如說咱們電話這個錄音上面要寫寫清楚是誰,如果說在這個過程當中,對方還是不給我們錢,我們項目就結束了,怎么辦啊,我們可以通過發函這種催告函,通知函的這種形式,讓對方支付我們款項。當然你這個函件怎么。
寫寫什么內容才是很重要的,就是說你現在因為沒合同,對方也是一個很消極的一個態度,那我們到底干了多少活啊,那這個工程量是多少,單價是多少,這些其實都屬于待定狀態,那么現在你也可以直接的發起單方的結算,也就是說爸,您在整個過程當中,就工程量啊,工程價款呀,做一個結算單,自己做一個結算書給對方來進行郵寄過去,只要對方沒有及時反饋,那么我們單方的這個結算書在法律上也是可以被認定的。關注西主人有事兒不求人。
那去年啊,公司中標拿了一個黨校的一個賓館改造下目,說前期先首付30%啊,干完之后呢,然后給65%,最后那5%啊,就是等一年維修維護之后,哎,再結算,結果我們剛蓋完啊,結果上邊發了一個什么廉政通知,嗯,賓館不得對外開放,停了和你沒關系啊。
他們就已就問題是現在他們遲遲申請不下這這這筆款呀,但現在我除了拿那30%首付,剩下的100多萬現在一直不給我呀,他現在無非就是找了個理由不給你結算,問題是我跟這個政府那邊也合作好幾年,你說我起訴,那我我其他項目還做不做,你要想明白一個道理,你做工程是為了賺錢而做公益掙錢呀,啊,那就行,你把這個道理想明白了就可以啊,所以和解也好,還是訴訟也好,都是可以的,都是可以能幫到你解決的,核心是你要決定啊,巴是說確實要去要這個錢了,那不是現在是猶猶豫豫啊,一邊怕他,呃,這個關系搞僵了,一邊呢又這樣,那說說我們搞工程的就可不就是擔心這一點嘛,嗯,我就。
那就先咱們要不然先談談,我們可以先跟你談啊,而且我們也談過很多的政府項目啊,這樣的話說不準就是說,哎,你如果還有其他的合作,那咱們把其他的合作一塊兒放在一起談就可以了。
今天聽一個老板說了這么個事兒啊,工地框架呢,其實已經全部完工了,甲方呢,臨時通知說今年彩板不打了,剛才啊算了一下賬,如果不打彩板啊,甲方應該付于總工程款的70%,當時合同呢也是這么簽的,有個朋友啊,可能會不信,付到總工程款的70%怎么還會賠錢呢?那造成虧錢啊,也不是單一的一個方面,吊車和輔材呢,當時是加了10塊錢一平,結果呢,做到現在是超出了這個預算的。再有呢,就是當時制定的啊,是40天全部完工,結果呢45天放假剛完工,原因呢,就是下了場雪,氣溫呢一直沒有回升,導致后期的進度一直跟不上來,大家引以為戒吧,以后再接工程啊,甚至要把天氣預報考慮在其中了,關注張家余,要賬別猶豫。
念念不忘,必有回響。當委托人都放棄的時候沒想到元甲的執行還在持續跟進,14年的事故,15年的判決,16年的執行,2017年的破產,2019年的重組,2020年的執行,2022年的回款,日復一日,年復一年,我們的堅持不懈,當事人的苦苦等待,終于等來了法官通知領款的喜報!這一刻是值得紀念的!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