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說錄用通知書就是勞動合同,可以嗎?

導讀:
實務中,或者因單位不重視,或者因勞動者不愿意,導致勞動者雖然入職工作,但雙方遲遲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給用人單位的管理及用工帶來不確定的風險:一旦勞動者與單位發生矛盾離職的時候,往往會提出申請要求單位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支付,四、實務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其他的比如:錄用通知、入職通知、崗位說明、聘用通知等如包含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的核心條款:工作崗位、職位、薪酬待遇、工休時間、福利補貼等,且已經實際履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視為已經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應承擔二倍工資差額,就這些問題,我們共同學習討論一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自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對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風險:1、對用人單位來說,用工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2、對勞動者來說,用工一個月內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我入職到現在一直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現在鬧矛盾準備離職,我找到單位要求單位支付我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但是,單位的HR說,我入職時的錄用通知可以代替勞動合同。請問,這份錄用通知能視為書面的勞動合同嗎?
律師解答:可以的。實務中,或者因單位不重視,或者因勞動者不愿意,導致勞動者雖然入職工作,但雙方遲遲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給用人單位的管理及用工帶來不確定的風險:一旦勞動者與單位發生矛盾離職的時候,往往會提出申請要求單位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支付。
那么,是不是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叫做《勞動合同》的合同呢?如萬一入職時候沒有簽,其他的能算作勞動合同嗎?
就這些問題,我們共同學習討論一下: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自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的主要內容。
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應承擔二倍工資差額。
四、實務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其他的比如:錄用通知、入職通知、崗位說明、聘用通知等如包含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的核心條款:工作崗位、職位、薪酬待遇、工休時間、福利補貼等,且已經實際履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視為已經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合同名稱存在瑕疵的,不影響實質勞動合同的成立與履行。
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對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風險:
1、對用人單位來說,用工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2、對勞動者來說,用工一個月內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