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導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關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特別聲明:此文版權歸法律界網站所有,轉載請注明來源于法律界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