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_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哪些

導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哪些
1、用人單位不得以裁員或者無過錯性辭退的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后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三期內的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什么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包括:女職工在三期;工傷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內;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其他。




